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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生态交易中心选价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作者:作者: | 发布时间: 2023-11-07 | 19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华夏生态交易中心选价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选价交易规则(试行)》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华夏购销通选价交易收业务,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等须遵守本办法。

二章 交收制度

第三条 交收是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实现实物交收的过程。交收分为:仓单交收、出库交收、协议交收或交易中心指定的其他交收方式。

第四条 仓单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额货款,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收商品注册仓单的所有权并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买方办理转存或出库,卖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的交收行为。

第五条 出库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额货款,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收商品所有权,同时买方办理商品出库,卖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的交收行为。

第六条 协议交收是指经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获得交易中心批准后,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进行线下交收。

第七条 进行商品实物交收的交易商为具备与其申报交收商品经营资质及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每个交易日交收申报和到期交收申报成功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交收相关约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交收申报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申报成功之后的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交收日。

第十条 交收溢短是指交易数量与实际交收数量之间的偏差,具体偏差范围以《商品上市说明书》为准。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十一条 实物交收申报流程:

(一)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段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订货单交收申报。申报交收的买方交易商交易账户内应备足全额货款和相应的交收费用;申报交收的卖方交易商应持有相应注册仓单,缴纳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收款项。

(二)对于申报交收成功的订货单,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通知或其他方式通知(如: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买卖双方交易商。

第十一条 除协议交收外,对于交收申报成功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应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以下交收流程:

(一)第一交收日(D1日),交易中心冻结卖方交易商交收订货单货款的20%作为交收履约金。第一交收日(D1日),交易中心向买方交易商冻结订货单100%的货款。

(二)第二交收日(D2日)下午15:00前,申请交收的双方交易商应确认交收合同。

(三)第三交收日(D3日)15:00前买方交易商需支付交收货物全款(含升贴水)。

(四)第四交收日(D4日)15:00前卖方交易商选择仓单发货或线下发货。

(五)第六交收日(D6日)15:00前买方到货物所在交收仓库确定商品质量和数量,买方对商品质量和数量无异议办理收货确认并结算退款、补款资金,同时填写申请开票信息。买方未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的,交易中心将货款全款划转给卖方交易商。

若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当在D6日15:00之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货款暂缓支付。对质量异议的买方交易商应当在D6日17:00之前向交易中心申请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买方预付。逾期未申请质量鉴定的,视为卖方商品合格,交易中心将货款全款划转给卖方交易商。

(四)  交易中心根据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确定违约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鉴定质量合格,鉴定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继续履行收货义务。如鉴定质量不合格,鉴定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和守约方在一个交易日内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  若买方交易商已经提货或未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量、数量异议的,交易中心不再受理。

(六)  卖方交易商应在第八交收日(D8)内(含第八交易日)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

(七)  买方应在第十五交收日(D15)内(含第十五交收日)收到并确认发票无误后,交易中心依据确认结果将释放卖方交收履约金。买方交易商未在规定时限提交确认信息的,视为认可发票,不影响卖方交收履约金的释放,至此买卖双方完成交收及货款结算。

(八)  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视为卖方违约,交易中心将卖方交收履约金作为违约金划转给买方交易商。

第四章 协议交收

第十二条 协议交收由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线下交收,交收风险自行承担。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提交交收申请后确认交收合同之前,通过合同中心提交协议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交收双方自行办理商品交收,交收过程风险自担。  

第十三条 协议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合同终止,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买卖双方交易商不得申请撤销协议交收。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向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收取交收服务费。

第五章 交收费用

第十六条 申报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参见各商品挂牌公告,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

第十七条 货物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指定交收仓库制定,并报交易中心备案。

(1)货权转移到买方前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货权转至买方次日起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在货权转移当日的装车费用由卖方承担。

(2)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由各仓库或厂库申报,经交易中心备案后公布。

第六章 交收违约

第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买方交易商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买方承担交收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交易商交付货物的数量不足或未提供足额数量存货凭证、注册仓单或供货证明,应承担交收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或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买方和卖方就交收的商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先通过双方会验处理,会验存在争议的,由交易中心认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卖方交收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担交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约金为交收货款的20%,买方交易商从交收履约金或者冻结货款中扣除,卖方交易商从交收履约金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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