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活立木协议交易交收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活立木交收业务,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收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政策和交易中心业务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活立木协议交易交收业务。挂牌上市企业、供应链销售商、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等必须遵守。
第二章 定义与术语
第三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根据持有的活立木商品的购销合同按照交收价支付价款并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的过程。交收方式包括:订立交收、协议交收、到期交收。
第四条 所有权转移:卖方交易商将依法取得的活立木“电子凭证”通过“交易中心活立木交易系统”划转并登记在买方交易商名下。
第五条 订立交收:指交易商在持有商品购销合同期间,在交收时间内随时提交交收申请的交收方式;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交收有关事项,自行处理活立木交收的方式;到期交收是指交易商持有购销合同到达最大订立期限时,当日闭市后系统将自动进入交收阶段的交收方式。
第六条 交收价格:协议交收价格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以自行协商的价格进行交收;订立交收价格、到期交收价格是指商品当日结算价与当日基准价之和。
第七条 供应链销售商:指由挂牌企业、交易中心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交收商品的销售商。
第三章 活立木电子凭证
第八条 活立木电子凭证是指活立木销售企业提供权属证明文件,且经交易中心确认的货权凭证。该货权凭证经交易中心确认生成电子凭证,每一电子凭证对应一个货权凭证,以电子凭证形式进行交收、划转、申请办理权属证明或替代提货等。活立木电子凭证的计量单位为株或面积。
第九条 电子凭证内容包含该电子凭证内活立木的所有必备资料,包括名称、坐落、树高、胸径、树龄、数量等。
第四章 交收流程
第十条 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内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请交收。
第十一条 交收流程:
(一)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终端输入交易商代码及密码进行登录。
(二)交易商根据持有活立木商品购销合同,依照自身需求向该商品供应链销售商提交活立木商品的买/卖交收申请。
(三)买方/卖方交易商以交收价向供应链销售商补足对应活立木商品价款/向供应链销售商提供对应的足额电子凭证,同时交易双方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收手续费。
(四)系统将相应活立木商品的所有权或相应货款划归至买方/卖方交易商名下。
第十二条 持有电子凭证的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请办理权属证明或替代提货(具体可申请办理办理类型以商品上市说明书为准)。
第十三条 替代提货:持有电子凭证的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
提交替代提货申请,提货申请成功后,由加工企业按提货品类加工完成后在7个工作日内寄出。
第十四条 权属证明办理:持有电子凭证的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办理权属证明申请,并上传权利人相关身份证件、缴纳相应管护费用,且与活立木商品挂牌企业签署相关转让文书。
第五章 活立木管护
第十五条 管护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活立木管护单位对活立木进行日常管护,包括采摘、加工、包装、物流等。
第十六条 委托管理费是指活立木管护单位为持有活立木的交易商提供管护、加工、包装、物流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七条 活立木商品附属实物收益是指交易商取得权属证明后,且正常支付委托管理费期间,根据其持有数量享有该活立木商品附属实物收益。活立木商品附属实物收益将在交易商品上市说明书予以公告。
第六章 交收费用
第十八条 交易商办理交收业务须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收手续费,每个商品合同交收手续费收取标准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收手续费标准。
第七章 交收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办理交收业务时,卖方交易商未交付足额电子凭证的;
(二)在办理交收业务时,买方交易商未能如数支付相关货款费用的;
(三)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
(四)买方交易商订货量不满足最小交收数量规定的;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如出现违约的情形,交易中心将采取冻结相应的货款、冻结资金账户、限制交易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方式督促违约方履约或赔偿交收违约金于守约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以商品上市公告或上市说明书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