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活立木协议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活立木协议交易行为,充分发挥交易场所在生态产品流通中的枢纽节点作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及交易中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活立木协议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中心、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等必须遵守。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三条 活立木是指土地中生长着的林木。
第四条 基准价是指经产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产业企业、行业专家、高等院校等根据市场情况评估的活立木商品初始价格,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之一,由交易中心对外发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基准价。
第五条 交收价是指某一商品当日结算价与当日基准价之和。
第六条 协议价是由买卖双方对特定标的活立木商品商议形成的价格。
第七条 结算价是指当日成交的协议价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八条 活立木协议交易是以协议价进行活立木商品的订购或销售的挂牌,买卖双方通过挂牌商品的数量、价格等一系列信息,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进行摘牌,成交后生成电子购销合同,持有购销合同的交易商可以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收,期间可以自行转让、协议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九条 委托管理费是指活立木管护单位为持有活立木的交易商提供管护、加工、包装、物流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活立木电子凭证是指活立木销售企业提供权属证明文件,且经交易中心确认的货权凭证。该货权凭证经交易中心确认生成电子凭证,每一电子凭证对应一个货权凭证,以电子凭证形式进行交收、划转、申请办理权属证明或替代提货等。活立木电子凭证的计量单位为株或面积。
第三章 上市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商品范围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中的活立木及其加工产品等,各上市交易品种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1:30、13:30-15:30、19:00-21:00。如有变化,交易中心将在官网(www.gztcep.com)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交易时间。
第四章 交易业务
第十三条 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交易商品上市公告或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 交易报价是指在交易系统中申报的交易商品不含税价格。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每个商品合同的报价单位、交易单位、规格、涨跌幅、交收标准等参数信息会在交易商品上市公告或上市说明书里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终端输入交易商代码及密码登录。
(二)交易前,交易商须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用作履约订金,以确保电子购销合同的履行。
(三)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输入买进或卖出指令发布委托挂牌信息,系统对委托挂牌信息进行排序,对手方交易商可浏览这些信息摘牌成交。
(四)买卖指令经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即为双方达成商品订购电子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交易商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立指令。
(五)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
(六)交易商的挂、摘牌指令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七)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后,买卖双方完全认可并约定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交易商,并对此无任何异议。电子购销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须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手续费,每个商品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十八条 电子购销合同、上市公告或上市说明书作为本交易规则的附件,是本交易规则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交收业务
第十九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根据持有的活立木的购销合同按照交收价支付价款并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的过程。
第二十条 活立木电子凭证记录在交易系统后,可直接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收、划转、申请办理权属证明、申请提货(具体可申请办理业务以上市说明书约定的为准)等业务,只限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内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请交收、申请办理权属证明、提货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因交收数量、质量标准等出现的纠纷将按照交易中心活立木交收规则划分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办理交收业务须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收手续费,每个商品交收手续费收取标准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收手续费标准。
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活立木协议交易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履约订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交易中心与指定结算机构建立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对交易商资金实行专款专存,确保交易商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履约订金制度。交易商签订电子购销合同时,系统将冻结买卖双方协议价的一定比例作为履约订金,具体详见《合同上市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若发生买方交易商的订货协议价高于当日结算价或卖方的订货协议价低于当日结算价时,为确保购销履行,该交易商须及时补足价差。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结算规则对交易商履约订金、交收货款、转让收入、订货盈亏及其它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取结算数据。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申请方式向交易中心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交易中心对异议核查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三十条 交易商结算后可用资金为负数时,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即视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送达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资金。
第七章 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品履约订金制度、涨跌幅度限制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代为转让制度、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最大订立期限制度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除交易中心特别规定的时段或交易商品外,交易中心实行涨跌幅度限制制度。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商品上市说明书将明确说明具体每一种商品的涨跌幅度标准。交易中心有权调整交易商品上市后的涨跌幅度限制。
第三十三条 订货量限制制度是指交易中心按单个商品合同、单个交易商、单笔交易分别设定最大订货量以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的措施。交易中心规定单个账户的最大订货量详见各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代为转让制度。对交易商订货量超过限额或未按规定及时追加可用资金的,以及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订货予以代为转让。
代为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相关的交易商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实行代为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相关的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五条 当上市交易的商品合同价格出现连续多个交易日同方向达到日涨(跌)限幅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涨(跌)限幅大小、暂停休市、调整交易手续费及按一定原则代为减少订货量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六条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电话警示、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如某个商品合同出现连续极端行情,且交易商在该商品合同的订货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订货最大限额时,则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交易商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依交易中心的规定向交易中心报告。如须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中心将通知有关交易商。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报告标准。
报告材料包括:
(一) 填写完整的《特殊交易商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代码、商品合同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和方向、订货履约订金、可动用资金、交收意向等;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最大订立期限制度。交易商持有购销合同到达最大订立期限时,当日闭市后系统将自动进入交收阶段,若交收货款或电子凭证不足,系统将自动判定违约,并扣除违约方履约订金。
每个商品最大订立期限将在交易商品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最大订立期限。
第八章 异议与违约
第三十九条 买卖双方如有异议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贵阳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违约:
(一)在办理交收业务时,卖方交易商未交付足额电子凭证;
(二)在办理交收业务时,买方交易商未能如数支付相关货款费用;
(三)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则判定违约;
(四)交易商订货量不满足最小交收数量规定的;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情况。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如出现违约的情形,交易中心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相应的货款、冻结资金账户、限制交易等方式督促违约方履约或赔偿交收违约金于守约方。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交收、申请办理权属证明、提货办理等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禁止下列行为:
(一)交易商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交易的;
(三)交易商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的;
(四)交易商诋毁、诽谤交易中心声誉,损坏交易中心财产的;
(五)其它违反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交易商,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活立木协议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幅,在交易中心采取调整涨跌幅度、按一定原则强行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
(四)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其它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大小、暂停新订立、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出金、限制交收申报、调整交易或交收手续费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5个交易日。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商品退市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于交易额达不到交易中心认定单一商品的每日交易额,或有较大争议的商品,将启动退市流程。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中止、终止交易或商品退市:
(一)出现扰乱交易秩序,造成价格连续异常波动的;
(二)政府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的;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交易中心从事的交易、交收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中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监督、检查市场服务机构的市场推广和服务情况,确保市场服务机构的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四)调解、处理活立木协议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六)其他依法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市场各参与主体应全力配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就本规则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提请贵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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