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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立木协议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活立木协议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 作者: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3-09-14 | 615 次浏览 | 分享到:

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活立木协议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生态产品交易行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产品的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警示制度、限制交易制度、涨跌制度、订货量限额制度、代为转让制度等。

第三条 各交易参与方须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条 易中心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将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通知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约见指定的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

(一)交易品种价格出现异常的;

(二)交易商交易异常的;

(三)交易商订货情况异常的;

(四)交易商资金异常的;

(五)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的;

(六)交易中心接到投诉涉及到交易商的;

(七)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的;

(八)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警示通知:

(一)相关政策出现变化;

(二)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商品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

(三)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在交易中心官网或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公开谴责:

(一)不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中心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有参与操纵交易中心价格行为的;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的同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紧急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化解交易中心风险:

   (一)调整价格最大涨跌幅度限制的;

   ()限制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出、入金的;

   ()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新订货业务的;

   ()限期转让订货、协议转让、代为转让订货的;

   ()调整交易手续费;

   ()交易中心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限制交易制度

第八条 对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控,交易中心认定存在交易异常或其他影响交易秩序情况的,将通过限制交易、认定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效、暂停交易、延时开市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交易正常秩序。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交易商限制交易、认定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效:

(一)不按交易中心要求报告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中心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交收等措施,交易中心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商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具有执法权的机构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四章 涨跌制度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商品交易市场风险状况设定并调整涨跌幅度限制。

 

第五章  订货量限额制度

第十 为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订货量实行总量限制。交易中心在认为存在巨大风险时可调整商品订货总量数值。
        第十 订货量限制是指交易中心规定每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某交易品种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十 交易中心规定每个交易账户最大订货量见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
        第十 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每个交易商的订货总量限制。
        第十 每个交易商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订货总量限制的限额。

 

第六章 代为转让制度

第十七条 代为转让是指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为负,交易中心通过短信、系统提示等方式向交易商发出风险警示。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即视为正式向交易商送达了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内补足。交易商未按时补足,并且下一交易日开市后三十分钟内未能自行转让订单,交易中心有权在规定时限到期后对其持有的订单商品实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其所有后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有权对其订货实行代为转让:

  (一)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交易商订货量超出交易中心限额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代为转让订货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订货的;

  (五)其他应予代为转让订货的。

 

第七章 最长订立期限制度

第十 交易中心实行订立期限制度。交易商签订购销合同到达最订立天数将自动进入强制交收,若交收货款或电子凭证不足,系统将自动判定违约,并扣除相应协议订金。

每个产品最订立期限将在交易产品上市时予以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具体期限

 

第八章 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

二十  交易中心实行特殊交易商报告制度。如某个商品合同出现连续极端行情,且交易商在该商品合同的订货量达到交易中心对其规定的订货最大限额时,则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交易商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依交易中心的规定向交易中心报告。如须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中心将通知有关交易商。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报告标准。

报告材料包括:

(一) 填写完整的《特殊交易商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代码、商品合同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和方向、订货履约订金、可动用资金、交收意向等;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了维护正常的产品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商 的合法权益,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实行风险控制管理。由此给交易商造成损失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华夏生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年八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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